(2017)宁0205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郭琪琪与郭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琪琪,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郭琪琪,女,汉族,1999年10月19日出生,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郭海,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神华宁煤集团金能分公司职工,住石嘴山市。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石惠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某甲抚养费4060元,执行费50元,共4110元。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乙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1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韶清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