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恢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铭泽、李小宝与德阳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铭泽,李小宝,德阳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恢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铭泽,男,汉族,2000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理人:唐虹,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小宝,男,汉族,2002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理人:祖朝晖,女,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上列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东,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阳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43号4楼。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南铨,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2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裁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该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本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被执行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请求,申请人遂对本案申请恢复执行。现因案情需要对部分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或房产予以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德阳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旌阳区法院以(2015)旌仲保第39-1号对被执行人德阳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区庐山南路二段369号明源国际三期9-1-2(1)营业房的查封;三、解除本院以(2017)川06执15-1号对对被执行人德阳明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区庐山南路二段369号明源国际三区8幢第2层2-1号商品房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李红兵审判员 高 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