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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仁恒海河广场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郑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建英,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31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