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394陈士国与沈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国,沈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国,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沈成刚,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陈士国与沈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陈士国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