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珠海市西区华昌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珠海市西区华昌实业公司,鲁纪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996号原告:张国平,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侯雅觅,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琛,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西区华昌实业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镇南港路4号1栋301房。法定代表人:李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宝库,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鲁纪文,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张国平与被告珠海市西区华昌实业公司、第三人鲁纪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国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2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08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淋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