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2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立奎、舒城鸿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奎,舒城鸿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265号之四申请人:陈立奎,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59岁,汉族号码,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舒城鸿润贸易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法定代表人:宋友权,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6号海汇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林,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汇峰国际城御府70幢,法定代表人:黄林,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大通路交口海汇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学松,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凤阳县西门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黄林,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黄林,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住六安市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方艮,女,1969年8月4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住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奎与被执行人舒城鸿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舒城鸿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方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海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存款8497589.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