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红伟与被告梁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伟,梁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785号原告:曹红伟,女,汉族。被告:梁建敏,汉族。原告曹红伟与被告梁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曹红伟要求梁建敏偿还本金50,000元,利息18,720元,合计68,72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4日梁建敏在曹红伟处借款50,000元,月利率9厘6,约定2014年12月10日还款,到期后多次索款未还。梁建敏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曹红伟提交欠条1份,梁建敏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梁建敏未提交证据。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调查梁建敏的笔录,证实梁建敏从曹红伟处借款50,000元,给出欠条,但是梁建敏为曹红伟的丈夫王洪宇担保50,000元,梁建敏不能还两笔款。如果还款只能偿还本金50,000元,今年12月30日前给付,利息无能力给付。曹红伟同意梁建敏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4日,梁建敏从曹红伟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0.96%,还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0日。现梁建敏同意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利息不同意偿还,曹红伟同意。本院认为,曹红伟与梁建敏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梁建敏应当偿还借款。曹红伟与梁建敏达成还款数额及还款时间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建敏偿还原告曹红伟借款50,000元,此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被告梁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陈真义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