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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世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8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985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邱世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邱世强酒后无证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石某荆山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邱世强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1.2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邱世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世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世强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世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