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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名武与朱袭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名武,朱袭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519号原告:朱名武,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告:朱袭列,男,汉族,农民,住全州县。原告朱名武与被告朱袭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朱名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朱名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名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名武负担。审判员  唐红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