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时硕诉杨辰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硕,袁继红,杨辰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747号原告:时硕,男,法定代理人:杨丹慧,被告:袁继红,女,被告:杨辰希,女。法定代理人:袁继红,女。原告时硕诉被告袁继红、杨晨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硕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硕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