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时硕诉杨辰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硕,袁继红,杨辰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747号原告:时硕,男,法定代理人:杨丹慧,被告:袁继红,女,被告:杨辰希,女。法定代理人:袁继红,女。原告时硕诉被告袁继红、杨晨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硕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硕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