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芝与被告孙秀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孙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922号原告:王芝,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现住承德县岔沟乡拐子沟村*组*号。被告:孙秀芝,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王芝与孙秀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苏宗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芝负担。审判员 蔺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