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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芝与被告孙秀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孙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922号原告:王芝,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现住承德县岔沟乡拐子沟村*组*号。被告:孙秀芝,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王芝与孙秀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苏宗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芝负担。审判员  蔺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