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亮与胡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胡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胡春平,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王亮与胡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101,150元,剩余利息由申请执行人王亮及被执行人胡春平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8年2月底前支付,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