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月丽与王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丽,王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28号申请人:陈月丽,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亮,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月丽与王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红亮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城信用社设有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亮在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城信用社的账户存款5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腾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