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仁兴、四川夏邦光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兴,四川夏邦光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勍,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0961号申请人执行人:张仁兴,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四川夏邦光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柳荫街121号附4号2层。法定代表人:范会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勍,男,满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52号8栋1-3层。法定代表人:王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7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仁兴与被执行人四川夏邦光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勍、范会涛、成都市双建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流县东升街道证号分别为双国用(2013)第07856号、双国用(2007)第041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开金路669号芙蓉古城.紫霄园20栋1楼2号房屋以及位于温江区柳城镇新南路238号13栋3单元2楼4号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流东升街道南昌路95号顺风商场1栋以及一杆旗西路52号8栋房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高新国融小额有限公司享有的在550万元范围内的股权,但上述股权同时被温江区公安局予以冻结,故均不宜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执行到位200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扣除前述已执行到位金额),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