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邓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聂文瀚、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邓勇用6000元的价格买下位于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新店村三组谭某所属的一片山林。邓勇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该山林中的马尾松324株,共计立木蓄积16.46立方米,卖后获款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勇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关于邓勇的到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采伐现场勘测报告,邓勇对采伐林木现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清单,证人李某、谭某、艾某、刘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邓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勇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16.4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邓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其中公安机关暂扣邓勇的七千元抵扣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军审 判 员  李德钢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泽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