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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皇冬春与金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冬春,金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86号原告:皇冬春,女,1974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金辉军,男,1972年9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皇冬春与被告金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皇冬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冬春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皇冬春负担。审判员  王付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