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皇冬春与金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冬春,金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86号原告:皇冬春,女,1974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金辉军,男,1972年9月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皇冬春与被告金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皇冬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冬春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皇冬春负担。审判员 王付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