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2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琦,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00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戒毒三个月,2000年11月转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16年11月14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琦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沪0116刑初60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唐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赃款物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唐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琦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琦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刑初6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