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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树生与张巍、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生,张巍,李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912号原告:任树生,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王义,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张巍,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李永辉,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树生与被告张巍、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树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树生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群英审判员  李洪彬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兆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