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十三团龙飞摩托车修理店诉陈朝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十三团龙飞摩托车修理店,陈朝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635号原告:阿拉尔市十三团龙飞摩托车修理店,地址:阿拉尔十三团幸福大酒店*号。经营者:邵飞龙。被告:陈朝邦,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阿拉尔市十三团龙飞摩托车修理店与被告陈朝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十三团龙飞摩托车修理店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朝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尔市十三团龙飞摩托车修理店撤诉。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