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584号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法定代表人:敖以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以芬(系公司工作人员),女,生于1978年8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平芳,女,生于1985年11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