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枫青韵钟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奕辰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枫青韵钟表有限公司,广州市奕辰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枫青韵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九号317房。法定代表人谭森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喜鑫,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奕辰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螺涌北路9号二楼201。法定代表人赵蔡柳。原告广州枫青韵钟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奕辰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广州市奕辰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枫青韵钟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0元;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州枫青韵钟表有限公司负担6688元,被告广州市奕辰表业有限公司负担2112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内向其迳付)。因广州市奕辰表业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州枫青韵钟表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22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22112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经营。本院依法前往广州旺角钟表城A120商铺进行调查,未发现证据证明该商铺为被执行人所有或经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