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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厚仓、李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厚仓,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丁厚仓,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丁厚仓与李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