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厚仓、李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厚仓,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丁厚仓,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丁厚仓与李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