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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文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胜,男,1974年9月9日出生,山西省应县人。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尚君,山西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小华,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彪、张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胜及其辩护人尚君、张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大同市城区文博苑小区的晋BAU7**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丢失。2017年2月1日,被告人王文胜在山西省应县迎宾西街海源加油站向赵东泰(全国人口信息库未查到)以4000元的价格(实际支付1000元、抵债3000元)购得该车。经大同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的价值为人民币21000元。破案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杨翠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胜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被告人王文胜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机动车购车发票、购车登记信息、大同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7)字(28)号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车辆照片、车辆钥匙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记录、大同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被盗车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车辆鉴定价格偏高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足,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文胜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胜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付本院。)二、随案移送的四把车钥匙系物证,宣布没收,附卷随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同彬审 判 员  左娟娟人民陪审员  齐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