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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838号原告:牛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