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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第1563号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563号原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法定代表人:姜文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岳嵩。原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93元,减半收取计4897元,由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