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继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郊建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继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919号原告:北郊建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被告:李继宗,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北郊建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李继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郊建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郊建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北郊建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