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苏长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苏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三家村三组30号,身份证号211422198112121517。被执行人苏长德,男。1967年2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开原市金沟子镇刘家村四组44号,身份证号2112221967022028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苏长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