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鹏、徐加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徐加坤,李兆云,马恩平,李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加坤,男,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兆云,男,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马恩平,男,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忠安,男,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鹏与徐加坤、李兆云、马恩平、李忠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证执字第15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