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苗青与蒋松甫、葛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青,蒋松甫,葛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931号原告苗青,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蒋松甫,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吴遂卿,男,196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葛彦,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叶县。原告苗青诉被告蒋松甫、葛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葛彦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