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尚民、高密市友善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尚民,高密市友善工贸有限公司,杜明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赵尚民。被执行人高密市友善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明善。本院在执行赵尚民与高密市友善工贸有限公司、杜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