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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海秋与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秋,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秋被执行人:岳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秋与被执行人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吕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