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巍与被执行人杨赞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巍,杨赞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吕巍,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长岭山村南屯169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09235319。被执行人杨赞宁,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金璟家园42-1-2-12,身份证号21110219810712003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巍与被执行人杨赞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