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巍与被执行人杨赞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巍,杨赞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吕巍,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长岭山村南屯169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09235319。被执行人杨赞宁,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金璟家园42-1-2-12,身份证号21110219810712003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巍与被执行人杨赞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