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相文与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文,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15号原告:王相文,男,汉族,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村127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家,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文与被告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相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相文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相文负担。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韦 平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