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培龙与郑州力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培龙,郑州力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579号原告曹培龙,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兆奎,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系原告父亲。被告郑州力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电厂南路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园1号楼C座4楼401号。法定代表人高红霞。委托代理人高斯明,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翼,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培龙诉被告郑州力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核准,被告于2017年7月13日注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7月13日注销,其已经丧失作为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培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