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泽芬与李华仁、刘成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泽芬,李华仁,刘成君,敖东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54号原告:姜泽芬,女,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仁,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刘成君,男,194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敖东群(曾用名敖东琼),女,195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姜泽芬与被告李华仁、刘成君、敖东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姜泽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泽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