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傅学芳与陈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兰,傅学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兰,女,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书,男,汉族,1952年4月6日出生,住沭阳县。(系陈兰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学芳,女,汉族,1952年2月19日生,住沭阳县文化新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住沭阳县(系傅学芳女儿)。再审申请人陈兰因与被申请人傅学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事实和理由: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的是虚假证据,物业公司主任陈永清声明从未出具过任何证明,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也不是在岗知情人,均属伪证,且未经质证;2.原审法院未查清漏水起源,片面采信被申请人不实之词,没有通过鉴定遗漏的损失是否与申请人有关,直接认定漏水原因在申请人方错误。被申请��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没有通过相关机构许可私自将管道改造房屋外面造成管道堵塞,被申请人对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责任。三楼卫生间漏水到申请人家,后漏到一楼,(2016)苏1213民终2088号判决已载明申请人作为二楼住户可能受到三楼漏水侵害的说法;3.被申请人的损失应该几百元就可以完全修复,一审判决赔偿2000元未经评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令人难以信服;4.一、二审法院对邻里纠纷的处理方法欠妥,存在明显偏向,一审在申请人迟到10分钟的情况下,禁止参加庭审,拒绝接受证据。二审在明知申请人快递相关证据,10月8日即在法院传达室,至10月11日仍未取,导致申请人收集的证据未能起到作用。被申请人傅学芳提出意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是:1.本案从日常生活经验就可以得出是申请人家房屋漏水导致被申请人房屋受损的事实。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家楼上,被申请人家厨房屋顶漏水必然是申请人房屋漏水所致;2.在被申请人另诉申请人财产损害案件中,申请人答辩中认可卫生间防水没有做好,并同意将卫生间防水做好,确保不再漏水;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家排污、排水管道导致三单元管道堵塞,没有事实依据;4.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证明,一审法官现场勘验,对于简单的生活事实足以作出正确判断。同时,二审中被申请人对其家中状况的照片真实性认可,照片确实反映申请人家卫生间浴缸底部及厨房排水管存在明显漏水情形。结合被申请人家的漏水情况,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房屋受损实际情况,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酌情确定的,具有合理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系虚假伪证,且未经质证。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开庭时申请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听证,在听证时双方均提供了证据,且双方均发表了质证意见,开庭时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法院在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经过现场勘验,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漏水起源,没有通过鉴定遗漏的损失是否与申请人有关,直接认定漏水原因在申请人方错误。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被申请人家卫生间及厨房顶棚确实存在因渗水而发生损害事实,而申请人对其自己家中卫生间浴缸底部及厨房排水管存在明显漏水情形的照片表示认可,能够认定被申请人家房屋因楼上漏水导致。同时,申请人一、二审中并未申请鉴定。申请人主张系三楼��水导致,未能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对三楼户主提出诉讼,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且即使三楼漏水也不能排除二楼不漏水的可能。对于赔偿数额,申请人认为赔偿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没有委托专门机构继续评估鉴定,但一审现场勘验时带着专门从事房屋装修水电业务的专业人员一同前往,咨询了专业人员,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报价单,减去部分材料数量和降低部分材料价格,酌情确定2000元损失。虽然不正规,存在一定瑕疵,但并非无依据,也不足以提起再审。对于申请人提出程序方面的问题,经卷宗材料看不出申请人因迟到十分钟不给参加庭审;二审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予以附卷,也进行了质证、认证。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情形。综上,再审申请人陈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晓玲审判员 高曼莉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媛媛第3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