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丛云川与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刘大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云川,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刘大圣,刘甲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财保162号申请人:丛云川。被申请人: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大圣。被申请人:刘甲伟。申请人丛云川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圣宏矿业有限公司、刘大圣、刘甲伟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潍坊丛兴矿业有限公司坐落于石埠经济发展区东金台村东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昌国用(2011)第5**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贞民审判员 姜曙光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