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善东与杜邦源、温茜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东,杜邦源,温茜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613号原告:王善东,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兴市,被告:杜邦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东兴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温茜婷(杜邦源妻子),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西东兴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善东诉被告杜邦源、温茜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善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邦源、温茜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善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杜邦源、温茜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8万元和10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11月19日和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均按一行同倍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杜邦源、温茜婷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9日,被告杜邦源以经营洗车店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立写借条为凭,原告同日转账支付借款8万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杜邦源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海鲜收购,双方亦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立写借条为凭;同日,原告转账支付了借款10万元。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返还借款。被告杜邦源、温茜婷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杜邦源、温茜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王善东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杜邦源向原告王善东借款,并立写借条,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已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定利息按年利率6%计,分别从借期期满后计算。关于被告温茜婷的责任。被告杜邦源、温茜婷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温茜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本案借款属被告杜邦源的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温茜婷应当与杜邦源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邦源、温茜婷共同返还原告王善东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开计算:1、以8元基数,从2015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1950元),由被告杜邦源、温茜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祖 环人民陪审员 王以强人民陪审员覃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融附银行账号信息:1、义务人主动履行金钱给付的,可直接存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2、义务人主动交纳诉讼费的,请存入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20×××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3、当事人交纳上诉诉讼费的,请存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