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执22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晟与杨清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晟,杨清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2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晟。被执行人杨清瑞。关于赵晟与杨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3102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杨清瑞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晟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的权利。现被执行人杨清瑞已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