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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显刚、韦光辉诉王安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显刚,韦光辉,王安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269号原告:廖显刚,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韦光辉,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安元,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廖显刚、韦光辉与被告王安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显刚、韦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廖显刚、韦光辉负担。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