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9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2017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天锦,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天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轻便摩托车,途经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二路,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瓷海国际路口对开路段时,追尾碰撞到被害人谢某驾驶的桂K×××××大货车,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谢某无责任。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陆某某带至绿康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232.2mg/100ml。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谢某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损失费用各自承担。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照片,佛山市道路交通车辆技术鉴定书,酒精含量呼气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驾驶证信息,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书颖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文条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