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资中县鹏达良繁猪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礼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鹏达良繁猪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礼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资中县鹏达良繁猪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礼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资中县鹏达良繁猪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福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礼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0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