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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正鑫,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罗新利,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