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永英与荣成市人和镇宝晶石材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英,荣成市人和镇宝晶石材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919号原告:张永英,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荣成市人和镇宝晶石材厂,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老军屯村。负责人:许建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英与被告荣成市人和镇宝晶石材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永英负担。审判员  常晓庆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