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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诉周加奎、邹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周加奎,邹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828号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丝丽雅集团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75822392F。法定代表人:熊泽逊,董事长。被告:周加奎,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邹燕,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诉周加奎、邹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