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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西乡县晨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乡县机砖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晨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晨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陈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东山,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乡县机砖厂。住所地西乡县。代表人:李建全,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晨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机砖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汉中中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双方的签订的《西乡县机砖厂土地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的土地、土地附着物及水电设施。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机砖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40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将《西乡县机砖厂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土地、土地附着物及水电设施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西乡县晨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接受并认可交付。案件受理费240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锡生审 判 员  邢汉飞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