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仁喜、禹城市辛店镇张集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喜,禹城市辛店镇张集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异4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仁喜,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申请执行人:禹城市辛店镇张集���瓦厂,住所地禹城市辛店镇周栾洼。负责人:秦庆文,经理。本院在执行禹城市辛店镇张集砖瓦厂与李仁喜买卖合同纠纷【(2017)鲁1424执789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李仁喜对禹城市辛店镇张集砖瓦厂的主体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仁喜称,申请人已于2017年4月12日被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丧失,不能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提起执行申请,且李仁喜已对该案执行依据(2016)鲁1424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不予执行该案判决。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鲁1424执7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鲁1424执789号案件的执行。据此,李仁喜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李仁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仁喜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照宏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人民陪审员 董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