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虎双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吉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虎双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虎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4-2-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5601-7。法定代表人:刘泽房,重庆虎双化工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天坪坵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54418U。法定代表人:李云,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虎双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9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