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贤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韩贤美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99号原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官庆,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男,汉族,住吉林省凌源市。委托代理人:谢道帅,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韩贤美,女,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贤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定于2017年8月21日9时在靖宇县人民法院第三公判庭开庭审理。立案时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及其代理人于开庭当日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