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艳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行初59号原告李艳,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99号。法定代表人徐淑利,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国华,日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田人民陪审员  张守富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知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